地矿部分
1、新设探矿权登记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3、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需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5、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6、交通位置图(1份);
7、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
8、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9、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10、招标、拍卖或挂牌受让探矿权的应提交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和缴纳价款发票复印件(1份);
11、受让矿产地探矿权的应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复印件和价款已处置的有关证明(1份);
以上申报资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软盘。新设项目申请面积原则上应大于一个基本区块。申请登记范围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按上述要求报送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探矿权申请的,申请人缴纳登记费;
5、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6、探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7、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8、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后,领取勘查许可证;
9、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登记通知书,
10、定期对发证情况予以公告。
三、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探矿权评估、听证时间)
2、探矿权变更登记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
申请登记范围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申请人按下列要求报送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软盘。)
A、变更勘查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报下列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4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3、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4、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6、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交通位置图(1份);
8、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或报告(1份);
9、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
10、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11、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B、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和地址以及探矿权转让后变更探矿权人的应报下列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4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3、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4、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是个人的提供银行存折复印件或证明(1份);
6、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交通位置图(1份);
8、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或报告(1份);
9、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
10、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和地址应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名称的有关批文;
11、探矿权转让应提交探矿权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12、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13、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的,申请人缴纳登记费;
5、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6、探矿权的变更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7、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8、准予变更登记的,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后领取勘查许可证;
9、不予变更登记的,将不予变更登记决定送达申请人。
10、定期对发证情况予以公告。
三、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探矿权评估、听证时间)
3、探矿权延续登记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
申请登记范围一般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须提供下列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软盘。)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4份);
2、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3、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4、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6、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交通位置图(1份);
8、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或报告,包括已完成的槽探、井探、钻探、硐探原始编录,已完成及未完成地质工作的平面图(1份)
9、勘查项目资金投入会计报表(1份)
10、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
11、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12、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的,申请人缴纳登记费;
5、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6、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7、准予延续登记的,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后领取勘查许可证;
8、不予延续登记的,将不予延续登记决定送达申请人。
9、定期对发证情况予以公告。
三、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探矿权评估时间)
4、探矿权注销登记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
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软盘。
1、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4份);
2、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3、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1份);
4、勘查资金投入会计报表(1份);
5、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1份,仅限于项目报告已提交的情况);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探矿权注销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5、探矿权保留登记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
申请登记范围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申请人按下列要求报送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的份数。(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软盘。)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4份,勘查单位可以不盖章);
2、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3、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4、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首次保留应提交储量认定证书、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及勘查资金投入会计报表(1份);
6、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探矿权保留登记申请的,申请人缴纳登记费;
5、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6、作出是否准予保留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
7、准予保留登记的,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后领取勘查许可证;
8、不予保留登记的,将不予保留登记决定送达申请人;
9、定期对发证情况予以公告。
三、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探矿权评估时间)
6、探矿权转让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
申请登记范围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申请人按下列要求报送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的份数。
1、探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4份);
2、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如果原件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3、探矿权转让合同原件(1份);
4、转让申请人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受让人资质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技术、设备等(1份);
6、勘查资金投入会计报表(1份)
7、勘查工作已完成的应提交储量认定证书和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1份);
8、勘查工作未完成,受让后需继续勘查的应提交勘查工作报告、委托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9、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10、再次转让的需提供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11、已评估的应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复印件和价款已处置的有关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探矿权转让登记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作出是否准予转让的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探矿权评估时间)
7、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含以下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4份)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地质报告、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评审备案证明;(4份)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4份)
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批准文件,已设立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份)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矿区范围的划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是否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7、送达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采矿权评估、听证时间)
8、采矿权登记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
(以下资料各4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热、矿泉水可不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
3、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4、当地矿山安全监督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安全部分的评审意见;
5、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境部门的审批意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8、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备案)书;
9、申请人办矿资质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9、采矿权变更登记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各4份)
A.矿山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采矿权转让的,需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3、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热、矿泉水可不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B、矿山范围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划定(扩大)矿区范围批复(缩小矿区范围的不需提交);
4、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矿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局出具的安全审查意见(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晋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10、采矿权延续登记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各4份)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3、保有储量核实情况;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7、不予延续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11、采矿权注销登记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各4份)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表;
2、经批准的闭坑地质报告;
3、已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注销登记的决定;
6、送达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12、采矿权转让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各4份):
转让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6、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7、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
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8、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0、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备案)书(采矿权属已有偿取得的不需提交);
11、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受让人提供以下资料: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采矿权转让登记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5、作出是否准予转让的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13、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缴审批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
1.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书面请示(4份);
2.《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4份);
3.技术资料(1份)
(1)符合“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情形的,应附以下资料:
a.废石来源、用途、品位、数量等证明材料;
b.原矿品位、工业指标等证明材料;
c.从废石中回收矿产品数量月报表。
(2)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情形的”,应附以下材料:
a.矿山关闭时间及批准文件:
b.关闭矿山主管部门批准开采非保安残留矿体的批准文件;
c.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图上标明免缴期内开采范围(按月推进度)、矿体厚度、倾角、实际开采厚度等。
(3)符合“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情形的,应附以下材料:
a.尾矿品位、原矿地质品位、工业指标;
b.每月使用尾矿数量、形成矿产品数量、销售收入报表。
(4)符合“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情形的,应附以下材料:
a.储量管理部门工业指标批准文件,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矿产资源”、“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品位。煤矿必须提供与工业指标对应的数据;
b.采掘工程平面(1:2000),在图上标明申报减缴期限内开采范围(按月推进度)、矿体厚度、倾角、实际开采厚度等。
(5)符合“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情形的,应附以下材料:
a.上(下)对照图(1:2000),图上必须标明水体、建筑物、交通要道名称、外轮廓线、保护线、保安矿柱线,按月推进度标明减缴期内开采范围,开采矿体厚度、倾角、实际开采厚度等。
b.水体、建筑物、交通要道处地层沿走向、倾向移动剖面图,图上标明水体、交通要道、建筑物名称,外部轮廓线、保护线,标明表土层移动角、基岩移动角;
c.土层移动角、基岩移动角数据来源证明。
(6)符合“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情形的,应附以下材料:
a.国家定价文件及执行证明;
b.成本核算及亏损证明。
4、财务资料
能够反映免减缴期限内矿产品销售情况的主营业务表(或损益表)一式四份。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缴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5、送省财政厅会签;
与省财政厅联合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缴的决定;减缴幅度超过50%的以及申请免缴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6、送达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14、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批)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书(申请书的示范文本附后)。
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附:(1)批准该建设项目立项的文件复印件(2)委托编制“报告”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3)“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矿产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4)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省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报告”的评审意见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评审备案证明。
4、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涉及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权益的,应附矿权人同意压覆其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协议(合同)一份。
5、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应附矿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初审)意见。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对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作出是否批准压覆矿产资源决定;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提出是否同意压覆的审查(初审)意见。
三、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15、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
1、查明(或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登记书的6类格式文本附后);
2、查明(或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及其备案证明;
3、查明(或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4、申报登记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申报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应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批准文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应报资料;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准予登记的,向申报人颁发《登记证书》;
7、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17、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认定须知
一、条件:(单项8份)
1.资格申请表;(原件)
2.法人单位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单位管理水平及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5.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
6.单位资历和工作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7.近三年内无重大事故的证明;
8.注册资金证明和单位电话;
9.单位开立帐户的建设银行及帐号;(1份原件和7份复印件)
10.技术工作人员证书;
二、办理程序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乙级证书认定,厅负责丙级资质认定。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甲、乙级)、审查(丙级);
5.作出是否准予认定的行政许可决定;
6.准予认定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向申请人颁发防治工程资质证书;
7.不予认定(丙级)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认定通知书。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土地管理部分
1、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含有关专项规划)审批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
A、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应报资料:
1、省辖市人民政府致我厅关于提请审批规划的函(10份);
2、规划文本、附表、编制说明(10份);
3、同级政府计委、经贸委和环保局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各10份);
4、规划研究报告及专题材料(1份);
5、规划图件(2套)。
B、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应报资料(各2份)
1、省辖市地质矿产主管理部门致我厅的规划审批请示;
2、规划文本、附表及编制说明;
3、县级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批的函;
4、省辖市预审意见;
5、规划研究报告及专题材料;
6、规划图件。
二、办理程序
1、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将批准文件送达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矿产管理部门。
三、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含报部前初审)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属省厅审批的要求2套,其中1套要装订成册;属国土资源部审批的要求3套,其中2套要装订成册);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用地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文件(原件),《关于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的请示》;
3、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原件);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建设项目用地专题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用地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及各分类大致面积、规划调整情况、拟用地时间、征地补偿费用、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用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压覆情况等;
7、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线性工程可用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跨县、市、区的可用省辖市规划图)。图上要标明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范围和面积;
8、宗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建设项目及线性工程项目需提供1:2000或1:10000地形图(原件);
9、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材料应提供: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说明、委托补充协议;涉及易地补充的,还需报易地补充耕地批准文件及易地代补协议(原件);
10、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确认意见(原件);
1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需提交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或确认意见(原件);
12、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要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附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平衡表、调整前后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调整说明(原件);
13、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附基本农田补充划定说明;涉及易地补划基本农田的,还需报送易地代划批准文件及协议(原件);
14、涉及追加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指标的,需提供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关于单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申请(原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由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负责查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把关;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会审过程中,会审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6、作出是否同意的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3、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准须知
一、条件(应报资料):
1、省辖市人民政府对省政府请求审批规划的请示(1份);
2、规划文本、附表及说明(10份);
3、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10份);
4、规划评审会议纪要(2份);
5、规划图件(1份);
6、光盘(1张);
7、专家签名表(2份)。
二、办理程序
1、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出具厅审查意见和省政府批复代拟稿;
6、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将厅审查意见和省政府批复代拟稿报省政府;
7、厅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将省政府批复送达省辖市政府。
三、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4、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须知
一、 名称: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 应报材料:
(一)文字材料(4套)
1.《××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名称)建设用地的请示》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4.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5.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有关材料
6.补充耕地协议和耕地开垦费缴纳的证明(或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它立项批准文件
9.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它设计立项批准文件
10.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11.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 图件材料(3套)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补充耕地位置图)
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注: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加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有关资料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未报部备案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加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分别加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三)电子报盘数据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限期补正。申请人按期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逾期未补报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踏看 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和跨市的建设项目用地,踏看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建设用地的踏看工作,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四)会审 经现场踏看,报件与实际相符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内部会审。未通过会审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五)审查批准 会审通过后,形成审查意见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六)送达批复。须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国务院批复文件,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同时交还《业务受理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省政府审核时间、国务院批准时间)
咨询电话:0371-65959790
5、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查须知
一、 名称: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查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 应报材料:
(一)文字材料(4套)
1、《××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须填写拟开发地块编号、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和开发用途。对于综合性开发大宗用地除填写有关合计数据外,还须填写具体项目的开发用途)、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3、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根据国土资发〔2003〕383号文规定,须填写土地证号,即必须完成发证工作后方能申请用地)
4.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有关材料
5、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占用耕地必须先补后占),补充耕地方案每项内容都要填写,尤其须填写补充耕地位置(行政区域,到县区级)、耕地开垦费的收费标准及缴纳总经费。补充耕地面积应为本批次补充耕地面积。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准备情况说明(须说明新增建设用地中不同征收等别的市辖区名称、面积、等别及标准,并分别计算出应缴费的总金额和中央及省级金额。)
7、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具体要求:①简述征地情况;②说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合法性;③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情况作出具体说明;④地方政府对补偿安置工作的其他说明及对安置情况作出保证和承诺)
8、市局关于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开发用途的说明。具体要求:
(1)涉及房地产开发用地须对其用地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作出说明。
住宅分为:经济适用房(须有投资计划)、拆迁安置房(须说明拆迁项目情况)、农民住房、普通商品房(须说明本市房地产开发用地利用情况及该批次申请用地的必要性),高档商品房(别墅、公寓)属于限制用地。
(2)涉及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用地须明确项目名称及面积。不涉及具体项目的按以下规划用途划分:
公共建筑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广场、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包括:交通、供电水气热设施、邮电通讯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
涉及教育项目用地面积较大的须说明用地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项目的有关情况。其他项目用地面积较大的,都须对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涉及道路、广场用地、高尔夫球场用地,分别按有关文件执行(见备注1)
(3)涉及工业用地须明确项目名称及面积。无具体项目的按以下分类说明规划用途:
工业分为:化工、机械制造、冶金、原材料、电子、食品加工、生物制药、轻工等。
工业用地须明确工业项目名称及面积,确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中部分行业用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见备注2)。
(4)涉及各类开发区用地的,须提供开发区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并对已批准开发区用地的利用情况以及新报开发区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或规划用途作出说明。
(5)特殊用地类:军事、外事、保安等;仓储类:仓储。
(二)图件材料(三套)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相关部分复印图,加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须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三)电子报盘数据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每年度最多申报5个批次。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限期补正。申请人按期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逾期未补报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踏看 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的建设用地,踏看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建设用地的踏看工作,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四)会审 经现场踏看,报件与实际相符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内部会审。未通过会审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五)审查批准 会审通过后,形成审查意见及时报省政府,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六)送达批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国务院批复文件,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同时交还《业务受理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省政府审核时间、国务院批准时间)
咨询电话:0371-65959790
6 、报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须知
一、 名称:报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 应报材料:
(一)文字材料(2套)
1.《××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名称)建设用地的请示》
2.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5.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6.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有关材料
7.补充耕地协议和耕地开垦费缴纳的证明(或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9.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他立项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
10.初步设计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
11.现场踏看报告或现场踏看表(详见附件4)
建设项目涉及压覆矿床的,需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压覆矿床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需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及审查意见。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加附地价评估资料。采矿(油)工程用地,加附采矿登记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加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图件材料(2套)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复印件(应当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3.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建设项目涉及规划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所在行业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尚未颁布的,加附总平面布置图及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利用土地的说明。
(三)电子报盘数据材料
四、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限期补正。申请人按期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逾期未补报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踏看 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的建设用地,踏看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建设用地的踏看工作,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四)会审 经现场踏看,报件与实际相符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内部会审。未通过会审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五)审查批准 会审通过后,形成审查意见及时上报省政府审批。
(六)送达批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省政府批复文件,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同时交还《业务受理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省政府批准时间)
咨询电话:0371-65959790
7、报省政府批准的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须知
一、 名称: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查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 应报材料:
(一)文字材料(2套)
1.《××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2.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4.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及说明或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
5.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6.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有关材料
7.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或补充耕地协议和耕地开垦费缴纳的证明)
8.市、县人民政府或其财政部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9.现场踏看报告或现场踏看表
(二)图件材料(2套)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相关部分复印件(应当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3.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三)电子报盘数据材料
四、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省辖市本级批次用地每年度最多申报5个批次,巩义市等35个扩权县(市)每年度最多申报4个批次,其他县(市)每年度最多申报3个批次。
(二)受理 每月10?20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限期补正。申请人按期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逾期未补报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踏看 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的建设用地,踏看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建设用地的踏看工作,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四)会审 经现场踏看,报件与实际相符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内部会审。未通过会审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五)审查批准 会审通过后,形成审查意见每月集中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每月集中审批。
(六)送达批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省政府批复文件,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同时交还《业务受理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省政府批准时间)
咨询电话:0371-65959790
8、报省政府批准的农业项目用地审查须知
一、 名称:报省政府批准的农业项目用地审查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 应报材料:
(一)文字材料(2套)
1.《××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项目名称)建设用地的请示》
2.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二方案”
5.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
6.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有关材料
7.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他立项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
8.初步设计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材料或者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专家咨询意见)
9.现场踏看报告或现场踏看表(详见附件4)
(二)图件材料(2套)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复印件(应当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核章)
3.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报文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限期补正。申请人按期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逾期未补报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踏看 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的建设用地,踏看工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他建设用地的踏看工作,委托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请材料与实际不符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四)会审 经现场踏看,报件与实际相符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内部会审。未通过会审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五)审查批准 会审通过后,形成审查意见及时上报省政府审批。
(六)送达批复。厅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省政府批复文件,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同时交还《业务受理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时间、省政府批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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