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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编码 411400138005  
行政职权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职权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 土地利用管理科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出让结果书》,有效期3年  
申请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相关部门应提供的资料;
    3.地价资料;
    4.分局拟定的招拍挂出让方案。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
    1.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手续的申请;
    2.当年年检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有关权属来源证明;
 
申请材料
    4.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6.划拨土地位置坐标图;
    7.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已公示的证明资料及公示结果资料;
    8.划拨供地方案及集体会审(会签)意见;
    9.核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所需资料;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1.受理: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承办科室对省、市批复文件和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资料等进行审查,在不违反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的前提下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作出决定,形成方案文件上报市政府审批;对不予上报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5.备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土地局、测绘局(90)国土籍93号

 
办理地点 商丘市南京路76号市国土资源局5层507房间 服务电话 0370-3285172  
投诉机构 纪检组、监察室 投诉电话 0370-3285152